先履行抗辩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在和别人签的合同里,对方应该先完成一些事,结果他们没做,我就不想接着履行我的义务了。我听说这可能是先履行抗辩权,可我不太清楚这里面具体有啥规定,想问问先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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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或者相应的履行请求。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双方约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没做好自己的事,后履行的一方就可以“暂停”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对先履行抗辩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也就是双方都对对方负有一定的义务,而且这两个义务是相互关联的。比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支付货款,这就是互负债务。其次,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这种顺序可以是由合同约定的,也可以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例如,在房屋买卖中,一般是买方先支付定金,卖方再办理过户手续。最后,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未履行就是完全没有做自己该做的事,履行不符合约定则是虽然做了,但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的标准。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当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其行为不构成违约,而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不过,后履行一方在行使该权利时,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滥用权利。如果先履行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只是存在一些轻微的瑕疵,后履行一方就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总之,先履行抗辩权在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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