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追诉时效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遇到个事儿,有个人之前犯了事儿,当时没被发现。现在过了挺长时间了,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还能不能再对他进行追诉。所以我特别想了解一下核准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到底是怎样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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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追诉时效是指对于一些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如果必须追诉的,需经过特定程序核准才能进行追诉。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不同犯罪情形对应的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核准追诉的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二是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是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四是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核准追诉的案件,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对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核准追诉决定之日起计算。这些规定既体现了追诉时效制度的严肃性,也考虑到了特殊案件的实际情况,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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