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在法律实践中较为复杂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违约的情况下,如果违约行为同时给对方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害,就涉及到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意味着,当违约行为同时损害了对方的人格权并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受损害方即便选择以违约责任来追究对方,依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在实践中,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有严格条件的。第一,违约行为必须同时侵害了对方的人格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比如在一些涉及到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像医疗服务合同、旅游服务合同、婚庆服务合同等,如果因为一方违约给对方的人格权造成了侵害,才有可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必须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所谓严重精神损害,一般是指给受害人带来了超出正常承受范围的痛苦、焦虑、抑郁等精神上的折磨。轻微的精神不愉快或者短暂的情绪波动通常不被认定为严重精神损害。判断是否达到严重程度,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受害人的精神状态等。 回到提问者的情况,与婚庆公司签订合同后,婚庆公司当天出现很多差错,导致整个婚礼体验糟糕,精神上痛苦。如果这种情况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婚庆公司的违约行为侵害了提问者的人格权(比如侵害了其对美好婚礼的期待、名誉等人格利益),并且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那么提问者是有可能获得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不过,具体能否获得赔偿以及赔偿的数额,还需要通过法律程序,由法院根据具体的证据和事实来进行判断和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