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下,由司法机关指定特定的居所,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该居所内接受监视的措施。 首先,适用条件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这里的“固定住处”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其次,执行程序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再者,折抵刑期的问题。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最后,权利保障方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同时,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确保该措施的依法、公正适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