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在一个工程项目里,发现有违法分包的情况。我想知道,在这种违法分包里,相关方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话,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我就怕自己权益受损,所以想了解清楚这里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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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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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是指在违法分包的情况下,相关责任主体要共同对特定的法律后果负责。简单来说,如果因为违法分包出了问题,比如工人拿不到工资、工程质量出问题等,这些有责任的人都要一起承担赔偿等责任,不能互相推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对违法分包也做了明确界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对于违法分包的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就包括对因违法分包导致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这也是在保障农民工权益方面,对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体现。 总的来说,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在多部法律法规里都有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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