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这个案件没有管辖权,从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从提出时间来看,一般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能够顺利、高效地进行。如果当事人在这个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续再提,法院很可能就不会受理了。比如,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15日内(这就是提交答辩状的期间),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就可以提出异议。
当法院收到管辖权异议后,会对其进行审查。这一审查主要是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异议成立,也就是受诉法院确实没有管辖权,那么法院会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例如,一个合同纠纷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原告却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成立,那么案件就会被移送到合同履行地法院。
要是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不成立,就会裁定驳回。当事人如果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后,上一级人民法院会对上诉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裁定。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管辖规定,比如专属管辖,它具有排他性。像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案件涉及专属管辖,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或者提出管辖权异议来改变管辖法院。
在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可能是出于多种原因,比如为了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法院、拖延诉讼时间等。但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提出。同时,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也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以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