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和中止方式都有哪些?

我离婚后孩子归对方抚养,我有探视权。但最近对方说要中止我的探视权,我不明白什么情况下能中止,又该怎么中止。我想了解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和具体的中止方式到底是怎样的,好看看对方的说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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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中止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探视权,通俗来讲,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看望子女的权利。不过,在一些法定情况下,这种权利是可以被中止的。 首先来看看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这里“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一个关键条件。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探望方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像正在发作期的肺结核、肝炎等,孩子与其接触很容易被传染,危害孩子的身体健康。二是探望方有严重的暴力倾向或精神疾病,可能会对孩子的身体安全和心理健康造成威胁。例如,曾经有过对孩子实施暴力行为的记录,或者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且未得到有效控制。三是探望方有吸毒、酗酒等不良习惯,并且在探望孩子时不能克制自己,这种环境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良影响。四是探望方教唆、胁迫、引诱孩子实施不良行为,如教唆孩子偷窃、撒谎等,严重影响孩子的品德和价值观形成。 接着说说探视权中止的方式。探视权的中止不能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擅自决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来判决。具体的程序如下:首先,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发现另一方的探望行为可能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要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在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证人证言等,来证明另一方的探望行为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然后,人民法院会受理该申请,并进行调查审理。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证据,判断是否符合中止探望权的法定条件。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确实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就会依法作出中止探望权的判决。判决生效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就暂时不能行使探视权了。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探望权的申请,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会恢复其探望权。总之,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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