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合意瑕疵有哪些法律救济方式?


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合意瑕疵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所谓合意瑕疵,通俗来讲,就是合同双方在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影响真实意思表达的因素,使得合同的订立并非完全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例如,一方可能因为受到欺诈、胁迫,或者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况,而签订了合同。 根据中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比如,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方误将某种普通货物当作特殊规格的货物进行交易,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 若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比如,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转让方故意夸大技术的性能和效果,导致受让方签订合同,受让方就可以基于欺诈撤销合同。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对于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导致的合意瑕疵,受损害方一旦发现,应及时采取措施,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进行裁决。 如果合同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