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而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中扮演着公正裁决的重要角色。 若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这是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行政责任角度来看,警告是一种较轻的行政处分,它是对有徇私舞弊行为但情节相对轻微的工作人员的一种警示。记过、记大过则是对其违规行为更严重程度的记录,会对其个人的职业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而降级、撤职意味着工作人员的职务级别会降低或者被撤销现有职务,这是比较严厉的行政处分。开除则是最严重的行政处分,意味着该工作人员将失去公职。 从刑事责任角度来说,如果徇私舞弊的行为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就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可能涉及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等罪名。以滥用职权罪为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重大损失包括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的不良影响等。 总之,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公正履行职责。一旦出现徇私舞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保障行政复议制度的公正、公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