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加工受托单位在法律上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食品加工受托单位在法律上承担着诸多责任和义务。首先,从产品质量的角度来看,受托单位要保证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意味着受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来进行食品加工。比如,在原材料的采购上,要确保所使用的食材、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标准,不能使用劣质、过期或者受污染的原料。 其次,在生产过程中,受托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这包括生产环境的卫生管理、生产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清洁等。根据相关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生产和销售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再者,受托单位还需要对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这是为了确保流入市场的食品是合格的,一旦出现问题能够及时追溯。 另外,在包装和标识方面,受托单位也要严格遵守规定。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如果受托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也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最后,受托单位需要遵守相关的行政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如果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