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业务员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对于非法集资案件中业务员的法律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业务员对所在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并不知情,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只是按照公司的安排履行正常的工作职责,那么通常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责任的承担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即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承担返还从非法集资活动中所获工资、奖金等违法所得的民事责任。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然而,如果业务员明知公司在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仍然积极参与,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取提成等利益,那么就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共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常见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如果业务员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判断业务员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关键在于业务员是否明知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以及其参与的程度和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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