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订立时要约有哪些法律风险?

我最近在和别人谈合作签合同,听说合同订立时要约存在法律风险,但不太清楚具体有哪些。我想知道这些风险可能会在哪些方面出现,会对我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规避这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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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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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合同订立时要约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首先是要约内容不明确的风险。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如果要约内容模糊不清,受要约人就难以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图,无法作出有效的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若要约内容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成立,给要约人带来交易机会的损失。例如,在一个买卖交易中,要约只提及了货物的大致名称,却没有明确数量、价格和交付时间,受要约人无法准确判断是否接受该要约,即使作出承诺,也容易在后续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其次是要约撤回和撤销不当的风险。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也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过,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如果要约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撤回或撤销要约,可能会被认定为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已经发出承诺通知后才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此时要约已不能撤销,合同已经成立,要约人若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违约。 再者是要约有效期的风险。要约通常会规定一个有效期,受要约人必须在该有效期内作出承诺,否则要约失效。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要约的有效期,可能会导致双方对要约的效力产生争议。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但“合理期限”的判断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容易引发纠纷。例如,要约人发出要约后,长时间没有得到受要约人的回应,也没有明确规定要约的有效期,之后受要约人突然作出承诺,此时要约人可能认为要约已经失效,而受要约人则认为自己是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的承诺,双方就可能因此产生争议。 最后是要约对象错误的风险。要约应当向特定的对象发出,如果要约人将要约错误地发送给了非预期的对象,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麻烦。例如,要约人原本想向A公司发出合作要约,却误发给了B公司,B公司可能会基于该要约作出回应,要约人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处理这种错误,甚至可能面临B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风险。 为了规避这些法律风险,要约人在发出要约时应当确保要约内容具体明确,准确规定要约的有效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同时仔细确认要约的对象。在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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