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有什么法律规定和影响?

我公司经营状况不太好,感觉可能要面临破产了。我想知道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公司的一些行为会受到什么限制,有哪些法律规定是需要特别注意的,这些规定会对公司和相关人员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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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临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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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的相关情况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防止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内不当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来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里所说的“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指的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已经出现了破产原因,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这六个月内,还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这种清偿行为可能会被撤销。比如,A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法院受理其破产申请前五个月,偿还了B公司的一笔欠款。那么在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A公司对B公司的这笔清偿,将款项追回纳入破产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分配。 其次,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如果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那么该个别清偿行为是有效的,管理人不能请求撤销。例如,企业为了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支付了水电费、原材料采购款等,这些清偿行为虽然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但由于使企业财产受益,保障了企业的持续运营,就不属于可撤销的范围。 另外,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比如,企业高管在企业濒临破产的这六个月内,给自己发放高额奖金或者以不合理的价格将企业资产转移到自己名下,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管理人有权依法追回相关财产。 总之,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的相关法律规定,旨在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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