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结算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是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所谓“黑白合同”,通俗来讲,“白合同”通常是指经过招投标程序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黑合同”则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同一建设工程私下签订的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对于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结算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修正)第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原则上应当以“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这是因为经过招投标程序并备案的合同,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原则,能够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如果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因为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双方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地认定为“黑白合同”。此时,应当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合同变更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应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此外,如果“黑合同”是在“白合同”签订之后,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的合同,且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在结算时,也可能会考虑以“黑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结算问题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当事人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