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相互抵消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和朋友之间存在相互的债权债务关系,我欠他一笔钱,他也欠我一笔钱。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这种债权债务能不能相互抵消,抵消的话有什么规定和条件,希望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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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相互抵消,通俗来讲,就是两个人互相欠对方钱的时候,不用分别还钱,直接把相同数额的债务去掉,只还剩下的差额部分。 在法律上,债权债务抵消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法定抵消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抵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举个例子,甲欠乙 5000 元货款,乙欠甲 5000 元借款,这两笔债务都是金钱债务,标的物种类和品质相同,并且都已到期,那么甲或者乙都可以主张将这两笔债务相互抵消,只需要通知对方即可。 而约定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也就是说,即使双方的债务标的物不一样,比如一方欠的是货物,另一方欠的是金钱,只要双方商量好了,也可以进行抵消。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债权债务都能抵消。根据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况,比如提供劳务的债务,因为劳务具有人身属性,很难用其他东西来替代,所以一般不能抵消。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这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如果双方事先约定了不能抵消,那就不能进行抵消。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例如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加害人不能主张抵销。总之,在进行债权债务抵消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来操作,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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