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有哪些法律规定?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存在着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一种状态。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对于劳动者来说,一旦被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益,比如获得工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承认事实劳动关系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有多部法律和规定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做出了相关规定。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表明,只要用人单位实际使用了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并不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 此外,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了更具体的指引。根据该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该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相关凭证。这些凭证包括:(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总之,在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要综合考虑上述法律规定和相关凭证,以准确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