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强制清算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经营出现问题,陷入僵局,部分股东想强制清算公司。但我不知道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股东强制清算在法律上有啥要求、程序是怎样的,依据的法条都有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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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强制清算指的是在公司出现法定情形而没有自行清算时,通过法院的干预和监督,强制公司进行清算的程序。这是为了保护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有序退出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进一步明确了强制清算的具体情形和程序。当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法院会指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工作。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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