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抵销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权利。在债务关系中,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一规定明确了法定抵销的条件。首先,双方互负债务是前提,也就是说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都对对方负有债务。其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要相同,比如都是金钱债务。并且其中一方的债务已经到期。在满足这些条件时,债务人就可以行使抵销权。 例如,甲欠乙10万元货款,同时乙也欠甲10万元借款,这两笔债务都是金钱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都已到期,那么甲作为债务人就可以行使抵销权,通知乙将两笔债务抵销。 除了法定抵销,还有约定抵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意味着即使双方的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比如一方是提供货物的债务,另一方是提供劳务的债务,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进行抵销。 然而,债务人行使抵销权也有一些限制。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债务人不能行使抵销权。比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像提供劳务的债务,通常是不能抵销的。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某些债务不得抵销,那么也需要遵守约定。 债务人在行使抵销权时,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债权人,通知到达债权人时抵销生效。并且抵销不能附带条件或者期限,否则会影响抵销的效力。债务人行使抵销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保障自身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