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合同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签了一份合同,里面很多条款都是对方提前定好的,感觉我只能接受,没得商量。我想知道这种格式条款合同在法律上有啥规定,我的权益能得到保障不?要是条款不合理,合同还能作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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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且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格式条款合同十分常见,比如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等。 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合同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此外,《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是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例如,一些商家在合同中规定“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种条款就可能因不合理地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而被认定为无效。 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合同相对方的保护。 总之,法律对格式条款合同的规定旨在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在面对格式条款合同时,我们要了解自己的权利,若发现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之处,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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