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失效有哪些法律情形?


要约失效,通俗来讲,就是原本有效的要约失去了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受要约人也不能再通过承诺使合同成立。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要约失效的法律情形: 第一种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当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要约时,并且把这个拒绝的意思以通知的形式传达给了要约人,要约就会失效。比如,甲向乙发出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乙回复甲说不同意这个交易,那么甲发出的这个要约就失效了。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失效。 第二种是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撤销要约。例如,甲向乙发出了一个要约,之后甲在乙作出承诺之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撤销了该要约,那么这个要约就失效了。《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了要约可以撤销的情形,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三种是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中通常会规定一个承诺的期限,如果受要约人在这个期限内没有作出承诺,那么要约就会失效。比如,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10天内作出答复,10天过去了,乙没有任何回应,那么甲的要约就失效了。《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明确,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失效。 第四种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当受要约人对要约中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就视为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此时原要约失效,而受要约人的这种变更后的表示被视为新要约。比如,甲向乙发出以100元每件的价格购买货物的要约,乙回复说要以120元每件的价格出售,这就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甲的原要约失效,乙的回复构成新要约。《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了解要约失效的这些情形,有助于我们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更好地把握合同订立的过程,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