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在未审查采砂范围内是否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即向申请人颁发采砂许可证是否合法?


在探讨水利局在未审查采砂范围内是否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即向申请人颁发采砂许可证是否合法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要明确采砂许可证的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 采砂许可证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的允许其在特定范围内进行采砂作业的凭证。它是对采砂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手段,旨在保护河道、湖泊等水域的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等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这里的批准过程,就包含了对采砂范围等多方面的审查。 从法律程序上来说,水利局作为负责颁发采砂许可证的行政机关,有责任和义务对申请事项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审查采砂范围内是否存在争议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如果在未审查该范围内是否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就颁发许可证,很可能会导致后续一系列问题。例如,可能会引发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对河道的生态环境和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水利局未审查采砂范围争议就发证,显然不符合这一规定中对审查程序的要求。 此外,如果因为水利局的这一不当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失,受损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水利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水利局在未审查采砂范围内是否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即向申请人颁发采砂许可证是不合法的。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行政许可的程序规定,还可能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如果发现此类情况,相关利益主体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