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借了别人一笔钱,对方要求和我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来作为这笔借款的担保。我有点担心这样做合不合法,万一以后出了问题,这份合同有没有效呢?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用房产买卖合同作民间借贷担保的方式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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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中,以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作为担保这种情况较为常见,那么它是否有效需要从法律层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这种行为本质上涉及到让与担保的法律概念。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于债务不履行时,该他人可就标的物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以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其实就是一种让与担保的表现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以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本身并不是无效的。不过,当发生纠纷时,法院不会直接按照房产买卖合同来处理,而是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来审理。也就是说,出借人不能直接依据房产买卖合同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而是要先就民间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 在实践中,如果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虽然不能直接取得房屋,但可以申请拍卖该房屋,用拍卖所得的价款来偿还债务。如果拍卖所得价款超过了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多余部分;如果拍卖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出借人还有权要求借款人继续偿还剩余债务。 总之,以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但在处理相关纠纷时,会遵循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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