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赔偿定责是否合法?

我在工作中受了伤,公司说要根据我的责任来确定赔偿金额。我不太懂,工伤赔偿还需要定责吗?这样做合法吗?我想知道法律对于工伤赔偿定责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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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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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定责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而工伤赔偿,就是劳动者在被认定为工伤后,依法从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那里获得的补偿。 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是处理工伤问题的重要依据。该条例的核心原则之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职工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一般就会被认定为工伤,并不考虑职工本人是否存在过错。例如,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等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等。在这些情况下,即使职工在事故中可能存在一定的疏忽或者过错,也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和赔偿。 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如果职工存在这些情形,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不存在工伤赔偿的问题。从这个角度看,对于这些特殊情形的排除,其实也涉及到了一种“定责”,只不过这种“定责”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严重过错行为。 所以,一般情况下,工伤赔偿不考虑职工的过错进行定责,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合法合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时能够及时获得救助和补偿。但如果职工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定责”排除工伤认定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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