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李基武诉深圳商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是怎么回事?

我想详细了解一下李基武诉深圳商报社侵害名誉权这个案子。我不太清楚在这类名誉权纠纷中,具体的判定标准和责任划分是怎样的,也想知道最终的判决结果以及这个案子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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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誉权纠纷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领域,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李基武诉深圳商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就是围绕名誉权展开的典型案例。 名誉权纠纷通常涉及到一方的行为是否对另一方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在这个案子里,判断深圳商报社是否侵害了李基武的名誉权,需要看报社的行为是否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比如,报社是否有侮辱、诽谤等行为,这些行为是否导致李基武的社会评价降低。如果报社的报道存在虚假内容,故意诋毁李基武的声誉,就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 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民法典》也有明确规定。根据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在名誉权纠纷中,常见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来进行判决。比如,会审查报社报道的内容是否真实、报道的目的和动机、报道对李基武名誉造成的实际影响等。最终的判决结果会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来确定。 这个案子给我们的启示是,无论是媒体还是个人,在进行信息传播时都要尊重他人的名誉权,确保所传播的内容真实、客观。否则,一旦构成侵害名誉权,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当我们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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