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员工仲裁公司该怎么处理?


当在职员工对公司发起仲裁时,公司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方法妥善处理。首先,公司会收到仲裁机构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这就好比有人给你寄来了一份挑战书,告知你对方的诉求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所以,公司要留意仲裁机构的通知。 接下来,公司要积极准备答辩。这就像是准备一场辩论,要针对员工提出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根据该法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在准备答辩过程中,公司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据就像是辩论中的武器,能够支持公司的观点。证据可以包括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然后,公司要按时参加仲裁庭审。庭审就像是一场正式的辩论会,公司和员工会在仲裁员的主持下陈述观点、进行辩论。在庭审中,公司要遵守仲裁庭纪律,尊重仲裁员和对方当事人。根据该法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最后,公司要尊重仲裁裁决结果。如果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