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诉X商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该如何判定?


在探讨李**诉X商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如何判定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名誉权。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所享有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每个人都享有保护自己良好名声不受他人恶意损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在判定X商报社是否侵害李**名誉权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是是否存在损害行为。这要求X商报社有针对李**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侮辱是指用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诽谤则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名誉。如果X商报社在报道中使用了侮辱性词汇,或者编造了虚假的内容来描述李**,那么就可能构成损害行为。 其次是是否存在损害后果。损害后果通常表现为李**的社会评价降低。比如,因为该报道,李**在工作中受到同事的异样眼光,业务合作受到影响,或者在生活中被周围人指指点点等,这些都可以视为社会评价降低的表现。 再者是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李**社会评价的降低是由X商报社的报道直接导致的。如果李**本身就存在一些不良行为已经引起了他人的负面评价,而报道只是客观陈述,那么就不能认定报道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最后是商报社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商报社明知报道内容是虚假的或者会对李**名誉造成损害,仍然进行报道,那么就是故意过错;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对报道内容进行核实,导致损害了李**名誉,那么就属于过失过错。 如果经过判定,X商报社确实侵害了李**的名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李**可以要求商报社停止侵害,比如撤回相关报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比如在相同版面刊登澄清声明;还可以要求商报社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