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发起人有哪些连带责任?
我打算和朋友一起发起设立一家公司,听说在公司法里发起人存在连带责任,我不太清楚具体情况。想了解下发起人要承担哪些连带责任,这些责任的界限和范围是怎样规定的,会不会让我承担一些不该我负责的债务之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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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里,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承担着一系列的责任,其中连带责任是比较重要的一部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公司最终没能成功设立,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如租赁办公场地的费用、购买设备的支出等债务和费用,所有发起人都要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其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例如,有人认购了公司的股份并缴纳了股款,但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就需要一起把股款返还给认股人,并且还要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再者,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发起人在选择合作方时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公司遭受损失,那么发起人要对公司进行赔偿。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虽然法律没有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样明确列出发起人的连带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有过错,同样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比如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发起人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给公司或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其他发起人可能也会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要谨慎行事,避免因自身过错而承担不必要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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