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起人需要承担哪些连带责任?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公司发起人可能承担的连带责任。 首先是公司设立失败时的连带责任。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这里所说的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包括为了筹备公司而租赁办公场地所欠下的租金、购买办公用品的费用等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公司最终没能设立成功,那么所有因为设立公司而产生的这些债务和费用,发起人都要一起负责偿还。 其次是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的返还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认股人把钱投入到公司设立中,如果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要把认股人的钱还回去,并且还要支付相应的银行利息。这也是为了保护认股人的合法权益,同样是《公司法》第九十四条所规定的内容。 再者是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发起人在采购设备时,因为疏忽大意采购了质量有问题的设备,导致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那么发起人就要对公司进行赔偿。虽然《公司法》没有明确指出这是连带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按照连带责任来处理的。 最后是出资不实的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在《公司法》第三十条和第九十三条中有明确体现。也就是说,如果有发起人出资没到位或者出资的财产价值不够,其他发起人要一起承担补足的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连带责任是多方面的,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要谨慎行事,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