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在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指的是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违约责任情形。 首先是工期延误赔偿。若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条件,例如未按时交付施工场地、提供施工图纸等,导致承包人无法按时开工或施工进程受阻,那么发包人就需要对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进行赔偿。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其中明确提到,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其次是费用损失赔偿。当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所说的逾期付款利息就是对承包人费用损失的一种赔偿。 另外,质量瑕疵赔偿也不容忽视。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需要对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若发包人违反此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还有,解除合同赔偿。在某些情况下,若发包人严重违约,致使承包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此时,发包人需要赔偿承包人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