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责任有哪些?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发包人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从提供基础条件来看,发包人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这些条件,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规定,发包人应当承担因停工、窝工等造成的损失。比如说,发包人没有按时提供原材料,使得工程停工一周,那么这一周内承包人的人员闲置、设备租赁等费用,都应由发包人来承担。 其次,关于工程检查方面,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但如果因为发包人检查过度,影响了承包人的正常施工,造成了损失,发包人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为了平衡发包人的检查权和承包人的施工权益。 再者,隐蔽工程隐蔽前的验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例如,在地下管道铺设完毕准备填埋前,承包人通知了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拖延未检查,导致后续工期延误,承包人就可以主张相应的权益。 然后,工程验收责任也很关键。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支付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其基本义务。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对承包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促使发包人及时履行支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