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责任由谁承担,其免责事由是什么?


在法律领域,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高度危险作业就是那些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比如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当这些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就涉及到责任承担和免责事由的问题。 首先来看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只要是因为高度危险作业导致他人受到损害,作业人通常要承担赔偿等责任。这里的作业人,一般就是进行该高度危险作业的主体,比如施工单位、运输企业等。以爆破作业为例,如果爆破导致周边居民房屋受损,那么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就需要对居民的损失负责。这是基于高度危险作业本身的危险性,法律要求作业人必须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来避免损害发生,一旦发生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后果。 接着说免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比如受害人明知有危险还故意进入危险区域,那么作业人就不用承担责任。另外,如果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像地震、洪水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的,作业人也无需担责。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比如没有按照规定的安全提示行事,那么作业人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综上所述,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责任一般由作业人承担,但在符合法定的免责事由情况下,作业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有助于在遇到相关问题时,明确各方的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