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朋友在培训班自己摔倒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在小朋友于培训班自行摔倒受伤的事件中,责任划分需依据实际情形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缺乏足够的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有一定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但还不完全成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小朋友是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培训班摔倒受伤,培训班需要承担责任,除非培训班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比如说,培训班的地面干净整洁,没有障碍物,老师也在现场进行了必要的看护和引导等。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八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小朋友,若在培训班摔倒受伤,家长需要证明培训班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培训班才会承担责任。例如,培训班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老师没有及时制止危险行为等。 此外,如果小朋友摔倒受伤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综上所述,在判断责任划分时,要综合考虑小朋友的年龄、培训班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以及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等因素。如果双方对于责任划分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明确责任和解决赔偿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