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书中仲裁的范围是哪些?


在探讨仲裁文书中仲裁的范围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它是一种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与诉讼不同,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等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意味着,在仲裁文书中涉及的仲裁范围主要是这两类纠纷。 合同纠纷是仲裁中较为常见的类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买方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出租方要求解除合同等,这些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也是仲裁的重要范围。这包括一些基于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产生的纠纷。例如,相邻关系中因采光、排水等问题引发的财产权益纠纷;知识产权领域中因商标权、专利权的侵权纠纷等。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能通过仲裁解决。《仲裁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这些纠纷涉及到人身关系或者是行政权力的行使,不适合通过仲裁这种民间性的纠纷解决方式。 此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则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总之,仲裁文书中的仲裁范围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要排除法律明确禁止仲裁的纠纷类型。在遇到纠纷时,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