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有哪些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确定违约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简单来说,就是依据什么标准来判断违约方是否要承担责任。在我国,违约责任主要有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也叫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就表明,只要合同一方当事人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说,甲和乙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在一定时间内将货物交付给乙。结果甲没能按时交付货物,按照严格责任原则,不管甲是因为自身疏忽还是遇到不可抗力等原因,只要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甲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民法典》中在一些特定合同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例如在保管合同中,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说明,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承担责任是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的。如果保管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法律直接推定违约方有过错,除非违约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比如在一些租赁合同中,如果租赁物出现损坏,出租人可以先推定承租人有过错,除非承租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不同的归责原则适用于不同的合同情形,了解这些原则对于我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