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垫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责任该如何处理?


在探讨代垫出资后又抽逃出资责任的处理方式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相关概念。代垫出资是指他人为股东垫付资金以完成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则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缴纳的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就从法律层面禁止了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股东违反此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抽逃出资的股东有义务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而那些协助其抽逃出资的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从行政责任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抽逃出资的股东还会面临行政处罚,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 如果抽逃出资的行为情节严重,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标准,还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代垫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会引发多方面的责任。对于股东来说,不仅要承担民事上向公司返还出资的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刑法。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规范自己的出资行为,避免因抽逃出资而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