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造成人身损害赔偿应承担什么责任?


在探讨未成年人造成人身损害赔偿应承担的责任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些基本概念。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当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涉及到赔偿责任的问题,这与民事行为能力密切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当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赔偿责任的承担主要依据监护人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十岁的孩子在玩耍时将另一个孩子推倒,导致对方受伤,产生了医疗费用等损失。那么,这个十岁孩子的监护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假如这个十岁孩子自己有一定的财产,比如过年收到的压岁钱等,那么可以先用他自己的财产来支付赔偿费用。如果财产不够支付全部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就由监护人来承担。 此外,如果未成年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是否承担责任,也要分情况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总之,未成年人造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要由监护人承担,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未成年人有财产或者教育机构存在过错时,责任承担会有所不同。在实际处理这类问题时,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责任的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