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高度危险物被盗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人是谁?

我家附近一个存放高度危险物的仓库被盗,后来这些被盗的高度危险物造成了他人损害。现在大家都在讨论到底谁该对这个损害负责,是仓库管理方,还是盗窃者呢?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情况下的责任人到底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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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度危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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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高度危险物被盗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人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高度危险物是指具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特性,一旦泄漏或者发生事故,可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法律条文明确了在高度危险物被盗这种非法占有的情况下,责任的划分规则。 首先,非法占有人也就是盗窃者,是第一责任人。因为他们的盗窃行为使得高度危险物脱离了原本安全的管控状态,进而导致了他人损害的发生。他们的行为直接引发了损害结果,所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某人盗窃了仓库中的剧毒化学品,在携带过程中不慎泄漏,导致周围居民中毒,那么这个盗窃者就需要对居民的损害负责。 其次,对于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法律给他们设定了严格的义务。他们需要对防止高度危险物被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这里的高度注意义务,要求所有人和管理人采取足够安全的保管措施,比如安装先进的防盗设备、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等。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这样的高度注意义务,那么他们就要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既可以要求盗窃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一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举个例子,一个化工企业作为高度危险化学品的所有人,其仓库的门锁非常简易,很容易被撬开,而且没有安装监控设备。在化学品被盗并造成他人损害后,该企业就很难证明自己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那么它就需要和盗窃者一起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高度危险物被盗造成他人损害时,一般情况下盗窃者作为非法占有人是首要的责任人。但如果所有人和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尽到防止非法占有高度注意义务,他们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督促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更加谨慎地履行管理职责,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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