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动物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当遇到流浪动物造成损害的情况,确定责任承担方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法律层面,对于不同情形下流浪动物损害责任的认定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能找到遗弃这只流浪动物的主人,或者原本负责管理该动物的人,那么他们就需要为动物造成的损害负责。比如,有人因为不想养宠物狗了就把它扔到外面,这只狗在流浪期间咬伤了人,那么原来的主人就有义务承担被咬伤者的治疗费用等损失。 其次,如果是长期投喂流浪动物的人,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当投喂行为使流浪动物长期在特定区域活动并对他人造成损害时,投喂者可能会被认定为事实上的管理人。因为长期投喂行为让流浪动物产生了依赖,且增加了其与他人接触并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例如,某人长期在小区固定地点投喂流浪猫,这些流浪猫在小区内抓伤了其他居民,投喂者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是完全没有任何人对流浪动物有过饲养、管理或者长期投喂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下确定责任承担就比较困难。在实践中,可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比如动物造成损害的地点是否有相关管理义务主体等因素来判断。比如在商场内出现流浪动物伤人,商场作为场所的管理者,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确定流浪动物损害责任承担方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受害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