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承担?


在探讨未投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交强险。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而当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时,情况就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单来说,如果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那么原本应由交强险承担的赔偿部分,就要由投保义务人(通常是车主)来承担。假如车主和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人,那么他们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则按照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来分担。例如,在事故中双方都有责任,就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所以,为了保障自己和他人的权益,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投保交强险。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会面临更重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