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买卖房屋存在瑕疵及意外风险时责任如何认定?
我买了套采用所有权保留方式买卖的房子,入住后发现房屋有一些质量瑕疵,而且前段时间房子还遭遇了意外损坏。我不清楚这种情况下,房屋瑕疵和意外风险的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是我还是卖方呢?想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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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权保留买卖房屋的情形中,房屋瑕疵和意外风险责任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问题。下面我们来分别探讨这两种情况。
首先是房屋瑕疵责任。房屋瑕疵一般分为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质量瑕疵指的是房屋在建造质量、装修等方面存在不符合约定或正常使用标准的问题。权利瑕疵则是指卖方对房屋的所有权存在缺陷,比如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的情况。
对于质量瑕疵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合同中有约定,那么按照约定来处理。例如,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卖方要对房屋的防水、墙面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负责一定期限,那么在这个期限内出现问题,卖方就需要承担维修等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那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买受人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对于权利瑕疵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出现权利瑕疵,比如房屋被法院查封,导致买受人无法正常取得房屋所有权,卖方就构成违约,买受人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