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了股东发起人是否有责任?


公司破产时,股东发起人是否有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白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它就像一个独立的人一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责任。股东将资金投入公司后,就相当于把这笔钱交给了公司这个“独立的人”来支配。 在正常情况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股东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足额缴纳了出资,那么在公司破产时,股东通常不需要再额外承担公司的债务。例如,甲股东认缴出资10万元且已经实际缴纳,当公司破产时,即便公司还有大量债务未清偿,甲股东也仅以这10万元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不需要用自己的其他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股东发起人可能需要承担责任。一是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如,乙股东认缴出资50万元,但实际只出资了20万元,在公司破产时,乙股东就需要在未出资的3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通过不正当手段转移公司资产等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权利,此时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破产时股东发起人一般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滥用权利等特殊情况下,可能要承担额外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