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的物品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保管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当保管的物品在保管期间出现毁损、灭失的情况时,保管人所承担的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保管合同的类型,保管合同分为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这两种不同类型的保管合同,保管人承担责任的判定标准有所不同。 对于有偿保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有偿保管中,只要保管人存在保管不善的情况,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的停车场有偿保管,乙因为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致使汽车被损坏,此时乙就要对甲的汽车损失进行赔偿。 而对于无偿保管合同,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无偿保管的情形下,如果保管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即使保管物出现了毁损、灭失,保管人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丙将自己的书籍无偿借给丁保管,丁在正常存放过程中,因突发洪水导致书籍被淹损坏,这种情况下,若丁能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用对丙的书籍损失负责。 此外,如果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的,那么保管人一般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保管人有能力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却未采取,仍可能要承担一定责任。比如遇到地震这种不可抗力事件,如果保管人提前知晓地震预警,却没有将保管物转移到安全地方,导致保管物毁损,保管人可能要承担部分责任。 在判定保管人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保管合同的性质、保管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如果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来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