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对于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些事情上是按照什么原则来确定责任的。比如他们做出一些行为导致了他人损失或者引发纠纷,到底该怎么判定责任归属呢?想了解下具体适用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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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那些年龄和智力状况使得他们不能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人。在我国,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对于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的归责原则,主要涉及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的适用,这里的过错在于监护人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在教育机构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这也是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即教育机构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总的来说,对于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确定责任归属时,核心是看相关主体(监护人、教育机构等)是否存在过错,有过错则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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