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07/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辽宁省2007/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涉及到多个项目的标准和计算方式。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基本概念。人身损害赔偿通常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造成残疾,还会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若导致死亡,则有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 对于医疗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误工费方面,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则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补偿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辽宁省2007/2008年度具体的各项赔偿数据会根据当时当地的统计信息有所不同。比如当时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以及职工平均工资等数据,是计算各项赔偿金额的基础。这些数据通常由当地统计部门发布,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会以此为依据进行计算和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