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有什么区别?
我家里最近涉及到一些遗产继承的事情,有人提到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我不太明白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我想知道它们在适用条件、继承范围、继承方式等方面具体有哪些区别,能不能给我详细讲讲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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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继承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方面。代位继承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儿子先于父亲去世,等父亲去世时,孙子可以代替儿子继承父亲的遗产。而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比如父亲已经开始继承爷爷的遗产,但还没实际拿到手就去世了,这时父亲应得的那份遗产就由父亲的继承人来继承。 从适用条件来看,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是被代位继承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并且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在继承范围上,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继承方式上,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则是转继承人继承原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继承人实际上是继承了原继承人的继承地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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