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和让与担保是什么,它们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听到了留置权和让与担保这两个概念,但不太明白它们具体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这两者的定义分别是什么,在实际应用中有哪些不同,以及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适用留置权或让与担保。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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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
  • #留置权
  • #让与担保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和让与担保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保障债权人权益的两种重要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两个概念及其区别。 首先来说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来讲,就是你帮别人保管东西或者为别人修理物品,对方却不给你保管费或者修理费,你就可以把这个东西扣下来,直到对方付清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的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品,比如汽车、设备等。留置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法律条件。其一,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能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其二,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到了债务人应该还钱的时间。其三,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比如因为保管该动产产生了保管费用的债权。 接着看让与担保。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担保权人,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范围内,取得担保标的物的权利,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的非典型担保。通俗地说,就是为了保证债务能还上,把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暂时转给债权人,等债务还清了再转回来。如果还不上钱,债权人就可以处理这个财产来弥补损失。虽然《民法典》没有直接对让与担保作出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是认可这种担保方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对让与担保有相关规定。让与担保的设立通常需要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并且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自动成立,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而让与担保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需要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第二,标的物范围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且通常是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让与担保的标的物范围更广,可以是动产、不动产,甚至是一些财产权利,比如股权等。第三,权利性质不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效力。让与担保虽然也具有担保功能,但它更强调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其性质介于物权和债权之间。第四,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依法留置标的物,并在一定期限后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实现优先受偿。让与担保在债务不履行时,通常需要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方式来处理标的物,可能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综上所述,留置权和让与担保在概念、成立条件、标的物范围、权利性质和实现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的经济活动和法律事务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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