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一系列具有法定步骤和要求的流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是破产申请的提出。当控股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即该控股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就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接管公司后,会通知已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有相关规定。
接下来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其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 止债务人的营业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管理人会对控股子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报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最后,破产程序终结。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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