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宣布破产的流程有哪些?


上市公司宣布破产是一个复杂且受到严格监管的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和众多法律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流程: 首先是申请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当上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即上市公司本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也就是说,上市公司自身或者其债权人都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受理是关键的一步。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根据《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一旦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就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其职责是接管上市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 接下来是债权申报。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这一步对于债权人来说非常重要,只有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才能在后续的破产程序中主张自己的权益。 然后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根据《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职权。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之后是重整或和解程序。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上市公司有挽救的希望,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和解协议草案。如果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并且经过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上市公司就可以按照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继续经营,避免破产清算。 最后是破产清算。如果上市公司无法通过重整或和解程序摆脱困境,就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管理人会对上市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总之,上市公司宣布破产的流程是一个严谨且复杂的过程,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旨在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