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重整期间的诉讼主体有哪些?

我公司正在进行破产重整,最近涉及一起诉讼,但不清楚在破产重整这个特殊阶段,到底哪些主体可以参与诉讼。是公司本身,还是管理人,又或者有其他主体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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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重整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破产重整期间,明确诉讼主体对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和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下面来详细介绍一下可能涉及的诉讼主体。 首先是债务人,也就是进行破产重整的企业本身。在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仍然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之前,债务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例如在一些简单的合同纠纷中,如果还未完成管理人的接管程序,债务人就能够以自身名义进行相关诉讼活动。 其次是管理人。管理人是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主体。当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后,就替代债务人成为诉讼主体。这是因为管理人承担着全面管理债务人事务的职责,能够更专业、有效地处理与债务人相关的诉讼。比如在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追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等诉讼中,管理人会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参与。 债权人也可能成为诉讼主体。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受到影响。如果债权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对重整计划有异议等,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例如债权人对债权的认定有异议,就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出资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成为诉讼主体。如果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的权益调整,而出资人对调整方案有不同意见,他们就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表达诉求,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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