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家机关享有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有哪些?
我想了解下地方国家机关在行政许可设定方面的权限。最近和朋友聊天说到这个,不太清楚具体规定。比如地方政府和地方人大能设定哪些行政许可呢,想知道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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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设定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创设行政许可事项的权力。对于地方国家机关享有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我们可以从不同的机关类型来分析。 首先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这里要注意的是,这种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设定,是在特定情况下为了满足行政管理的迫切需求,且有时间限制和后续转化要求。 其次是地方性法规。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细化,使其更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但是,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这保证了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而对于其他地方国家机关,比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它们主要是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国家机关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是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和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在特定条件下可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可以细化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同时要遵循不增设许可和条件的原则,其他一些地方国家机关在行政许可设定上受到更严格的限制。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地方行政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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